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鋯京設計教室007 準業主系列第七集:設計合約與工程合約的應注意事項_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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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RCON DESIGN

不論是設計合約與工程合約,都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開始討論合約的簽訂前,
麻煩沒有讀過之前文章的讀者先參考一下RAY之前寫的第六集的內容,
事先決定好打算用什麼模式跟你的設計師簽約。

從這篇文章開始,
我們分成三個部份討論合約的內容及注意事項:


一、 合約通用注意事項:設計合約與工程合約都需要注意的事項。
(不然一樣的內容重覆兩次…也挺擾人的…)
二、 設計合約注意事項:針對設計合約的需要注意事項。
三、 工程合約注意事項:針對工程合約的需要注意事項。


至於下面討論的內容,
RAY並沒有唱高調的意思,
也不想被人誤會在唱高調。
所以原則上只會就合約中『至少』該注意的內容為主。
也就是一份合約中如果至少有注意這些內容的話,
未來糾紛發生的機率就可以大幅降低。

在這樣的原則下,
一些「如果有這些條文或注意事項會更好」的內容,
大致上都不會寫。
同時,也不表示RAY平常用的合約內容就是這些項目。



一、 合約通用注意事項:


1. 簽約單位、人員的定義:
這算是每一份合約都需要的內容。
消費者(委託方)通常會列為甲方,設計公司/工程公司(被委託方)則通常列為乙方。

2. 簽約標的:
清楚地明載簽約的建築物。
有地址的話就詳載地址,
沒有地址的預售屋甚至空地則明載地號、戶號、樓層等資訊。

要注意的是,
有時候也許委託範圍未及於整個建物,
譬如也許是委託一個透天別墅的三樓的某個房間,
則最好可以明載,
俾免爭議。

3. 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這個我們留到後面,分為設計與工程兩個方面來詳談。

4. 付款方式:
這個一樣,後面會分為設計、工程兩個方向分別討論付款的分期方式。

不過這裡有一句要先提醒的話:
付款的最高原則,
就是依約支付款項。
千萬不要付得比簽訂的合約多、也不要付得比簽訂的合約快!!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合約中制訂付款分期的標準,
本來就是為了可以同時保障甲、乙雙方的權益
提供甲、乙雙方在合約執行中隨時檢視對方是否有完成合約的誠意與能力,
同時也在其中一方打算提前中止合約的時候,
將對方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所以,
依約付款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

其次就商德來看:
一間正派經營的設計公司或工程公司,
應當是要依該公司接案的量準備好一定程度的預備金。
所以,合約中制定的付款分期如果有可能造成該公司的墊款壓力時,
就應該會是該公司可以承擔的程度才對。
也就是說…
凡是會要求甲方提前付款、提高付款的設計公司,
如果不是該公司在其他的案場與甲方或上游工班已經發生了消費糾紛而造成週轉不靈,
就表示接案量太大而超出了該公司可以負荷的程度。


即便不是現在已經發生消費糾紛,
但如果接了超過公司能力所可以處理的案量,
屆時會因為履約延期品質不符甲方要求而發生消費糾紛的可能性就很高。

當然,並不是有產生過消費糾紛的設計公司就不能採用,
也不應該說有過糾紛就表示這間設計公司的經營態度有問題。
不過…至少要讓自己置身於糾紛之外,
這應該是合理的避險考量。

不幸的是…
當你決定提前付款的時候,
就表示你已經插手了乙方的消費糾紛行為中,
未來延燒到你身上的機率極大。


Ps.為了一些看不懂上一段話的讀者,
特別說明一下:
為什麼決定提前付款的時候,
就表示你已經插手了乙方的消費糾紛行為中呢?


因為乙方就是已經週轉不靈
才會開口提出提前付款的要求。
而甲方付款之後,
乙方就會先你的錢去墊付到其他的糾紛案場
也就是說…
未來當你們的這份合約案場需要付款給廠商的時候,
乙方就得到別的地方再去找金主,
否則到時候師傅就很可能因為領不到工資,
而在你家的工程施工到一半的時候停工。


屆時的狀況是:
工程可能只進行了50%,而你已經付給了設計師90%…
這時候設計師倒了,
但是實際上廠商由設計師身上領到的貨款可能只有10%,
所以…如果設計師已經無能力履約,
你又希望原施工廠商可以幫你把工程負責完成的話…
(在整體工程進度接近或超過一半的狀況下,
要找其他人接手…真的是很不容易的一件事…)
該由誰來負擔其中80%的差距? 


對,
不要轉頭看後面,
就是!!
就是你這個輕易超額支付費用的倒楣笨蛋!! 

為了避免自己的委託案成為下一椿消費糾紛,
RAY的建議是:


當乙方提出提前付款的要求時,
直接當面拒絕對方,
並告知對方…只要對方依約履行合約內容,
你就會依約付款。

而當對方因為週轉不靈而無法履約的時候,
就應該依目前進度進行結算,
提前中止這份合約。


RAY聽過很多消費者說:
『可是對方履約的速度很慢,
(甚至可能已經接近停工狀態了)
我不提前付他款的話,
他就沒有錢可以付給師傅,
到時候師傅不來,
我家的工程做到一半沒有人做下去…
怎麼辦?』


其實這個邏輯說實話是挺搞笑的…
你既然就已經知道了對方現在週轉不靈、付不出工資導致師傅停工,
那麼你把錢提前付出去,
讓對方拿去墊付他之前其他工程的貨款之後,
你覺得對方未來要拿什麼錢來支付你家的貨款?
下一個甲方?
maybe…
要是不幸沒有下一個甲方??????

乙方沒有能力履約時,
就應該乾脆一點,中止合約。

這個時候中止合約的話,
至少你付出的金額與廠商們實領的金額差距有限,
在你身上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小,
可以尋求其他方式來完成原案的可能性也比較高。
提前付款讓自己涉入乙方的其他糾紛,
只是提高自己的委託案成為另一個糾紛案的機率而已,
何異於飲鴆止渴?

↑當乙方沒有能力履約時,不如認賠殺出,中止合約,不要愈陷愈深

5. 合約限期:
也就是訂立合約內委託工作的應完成期限。

首先…
比較容易發生爭議的是工期的核算標準
日曆天工作天兩種方式。
日曆天當然是直接定出完工日期,
工作天則是列出施工天數。

除了日曆天、工作天的定義之外,
設計、施工的期限偶爾也會因為異常因素而產生爭議。
譬如遇上風災、地震、台電限電…等因素的時候,
該怎麼認定乙方是否有違約呢?
這時候通常建議參考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履約管理參考手冊的第176頁至第182頁的內容。
這裡面對異常因素所導致的限期延誤,
算是有相當公允嚴格的定義。


也就是說,
即便是上了法院處理這類的爭議,
這些定義的參考價值也相當高,
建議大家遇上這種糾紛的時候,
可以去讀一下上述的內容,
這裡就不一一節錄。

超出合約限期而未完成的工作,
當然就屬於違約
而違約的時候,
當然就有違約的罰則
請不要以為這是句廢話,
RAY經常收到網友為了諮詢寄來的合約書,
裡面雖然明訂了完工期限,
卻沒有明載超出期限的時候怎麼處理,
實在讓人不大明白這個期限訂立的意義…

通常大部份合約的罰則為罰金的方式,
而比較常見的罰金比例分別為:
每一日罰金 上限為合約總金額的千分之一,
罰金結算總額 上限為合約總金額的十分之一。

(也就是說…結算總額計算至第一百日的意思。)

其實也有罰金結算總額高達五分之一(也就是20%)的工程合約,
不過這個條件實在有點硬,
所以通常這麼高的罰金總額,
只會在公家機關的發包合約中看到。
(別忘了另一個重點是…公家機關的發包合約中會有趕工獎金…)
會願意針對私人工程簽這麼硬的合約的廠商應該是不多,

不過,
如果對於委任廠商的工作執行效率有疑慮的話,
就可以考慮在一開始談合約的時候要求提高上限至20%,
並在合約中列入一個適當額度的趕工獎金,
相對的廠商的履約效率就會更高,
也是個可以參考的方式。

當然,
一定有讀者就接著會問:那我如果訂40%、50%的總金額上限,
廠商履約意願當然就更高,
是不是也可以呢?

基於合約自由的原則,
這種做法當然是可以的。
不過…把條件訂到這麼硬的狀況下,
正常經驗豐富的施工廠商多半會因為有異於常情,
而懷疑甲方是否有預設陷阱,
(也就是假發包真坑殺的意思…)
所以不會建議讀者們提出這樣的條件。

6. 其他違約事項及提前解約的辦法:
這個部份一樣,後面分別在設計、施工兩方面討論。

7. 糾紛之處理:
也就是要指定管轄法院的意思。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的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問題就在消費發生地:
如果某消費者住在台中,委任台北的設計公司來設計新竹的房子,
而合約的簽訂地點在台中,但是平常開會討論都是在台北的設計公司辦公室…
那麼要怎麼認定『消費關係發生地』呢?
所以,
通常的做法是在合約中直接指定某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或是載明以標的物所在地區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8. 合約份數:
合約最常見的型式當然是乙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留存,
也有些合約是經由第三方為公證,所以會做乙式三份的,
這個也要在合約中予以註明。

9. 簽約人:
理論上來說,簽約人這個部份應該不用RAY來提醒,
要有簽約人名稱(或簽約的公司、法人全名)、
要有簽約人的身份證統一編號(或簽約公司、法人的統一編號)
要有簽約人的戶籍地址(或簽約公司、法人的登記地址)。

不過,除此之外…
其實大家應該都了解台灣設計界的一個獨特現象,
就是設計公司的善變。

說善變,
不是說設計師的個性善變,
而是設計公司的名稱很容易改變。

主要是因為在台灣,
個人工作室、小型設計公司的數量相當驚人,
而由於公司就只有一、兩個人的狀況下,
遇到挫折就換個角度東山再起的狀況是很常見的。

這裡說東山再起,
其實講得很委婉。
用一般的白話來說,
就是台灣的設計師一遇到糾紛就很會倒…
反正在台北做倒了就到桃園換個名字開一家,
桃園做倒了就到台中再開另一家,
反正全國309個鄉鎮,
一年倒個兩、三次也還很有空間。

在這樣特殊的環境狀況下,
其實RAY一般會建議…
如果簽約的對象是小型設計公司的話,
不妨改簽個人約。
也就是說…直接與設計公司的負責人簽約。

(或至少以設計公司的負責人做為乙方的履約連帶保證人)

所謂小型設計公司,
一般指的是一人公司或只有兩三個人這種狀況。
這種規模的設計公司,
並不會有什麼公司制度方面的問題,
所以只要甲方堅持,
乙方應該大部份都很願意配合以個人名義簽約。

簽個人約的好處,
主要是在發生糾紛的時候,
不會因為乙方輕易結束公司,
就造成甲方找不到對象可以求償或請求保固。

10. 騎縫章:
正常一般設計公司的設計或工程合約,
以RAY見過有超過30頁的狀況真的蠻少的。
所以…蓋騎縫章這個工作實在沒有必要省略,
未來在法律用途上也比較具有合法的地位。

11. 簽約日期:
這應該是廢話,
不用解釋吧?

延伸閱讀:
準業主系列第八集:設計合約與工程合約的應注意事項_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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